美國法院設定企業隱私限制
美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隱私權。但最高法院將憲法第四修正案解釋為保護個人免受政府「無理搜查和扣押」。嗯:根據Findlaw網站的作家 Kevin Fayle 的說法,在美國,現在流行使用第四修正案來處理公司安全案件。在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案件「美國訴齊格勒案」中,對第四修 墨西哥 電話號碼 正案進行了深入研究,最後,法官裁定,警察和檢察官跟踪被指控員工的電腦以保存兒童色情材料的事實確實存在。不違反第四修正案。
法院考慮到該員工對其電腦的隱私有「主觀期望」。但是,法院認為,第四修正案不能適用於他的辯護,因為「每個員工都必須知道他的雇主將始終監控他的工作和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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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調查的電腦不是老闆的怎麼辦?在第十上訴法院的一個案件「美國訴巴羅斯」案中,有以下規定:一名財務主管,一名公務員,帶著他的個人電腦在市政廳與他一起工作。該電腦已連接到公共伺服器網路。他沒有電腦密碼。同桌的一位鄰居想要存取您的電腦。失敗的。他向路過的警察求助。他很快就發現自己連接到了一個兒童色情網絡。該會計師堅持違反了第四修正案,聲稱「個性推定」。已被擊敗。
凱文·費爾評估說,第四修正案在網路時代僅用於保護家庭中的個人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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