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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因参与建造他所居住的房屋而被拒绝驱逐 [打印本頁]

作者: tasfiyajahan003    時間: 2024-1-28 17:58
標題: 因参与建造他所居住的房屋而被拒绝驱逐

最高法院民事庭 (TS) 在其最近于11 月 17 日发布的 STS 614/2020中驳回了驱逐因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建设费用而出资的人的决定。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所居住的房屋是她和她的前夫(当时他们还处于婚姻状态)建造的,土地属于后者的父亲,而她的父亲也是提出起诉的人。要求驱逐。 因此,当土地所有者因不稳定而提起驱逐诉讼时,被告提出反对,声称她为房屋的建设提供了经济捐助并援引了艺术。《民法典》第 361 条和第 453 条。具体来说,她认为该房屋已纳入她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 1359 条),因此该房产的所有者(她的公公)在支付费用之前不会成为该房屋的所有者。

法律规定的补偿。(《刑法》第 361 条),在此之前,与正确建造者相对应的是对所建建筑的留置权(《刑法》第 453 条)。 科里亚德尔里奥(塞维利亚)初审法院和第 1 号指 B2B 电子邮件列表 令认为,善意地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的人的保留权足以削弱驱逐行动并驳回诉讼。 在提出适当的上诉后,塞维利亚省法院第六庭维持了上诉,理由如下: “(……)被告仅有权就原告拥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所产生的费用获得赔偿,但如前所述,被告否认保留权,估价结论是在没有合法所有权的情况下占用房屋,因为如上所述,其唯一权利是补偿。因此,保留其不具有合法权利或所有权的物品的权利不能得到承认。



因此,根据现有的判例,不稳定的人永远没有保留权。” 诚信建设者留置权 受影响方对先前的裁决不满,向 TS 提出上诉,理由是违反了《CC》中重复的第 361、453 和 454 条规定,以及建筑商善意地保留对新建筑建造的保留权。工作是从地基开始,用自己的材料,在别人的土地上进行的。它同样解释说,以前的情况将使其合法化,继续占用寻求剥夺的财产并采取驱逐行动,直到支付相应的赔偿为止。 因此,TS 民事庭预计该上诉将获得批准,原因如下四个: –被告及其前夫名下的发票和争议财产所在地的送货单均证明前者支付了房屋的建筑费用。 - 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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