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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在滥用品牌意图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 [打印本頁]

作者: setu66    時間: 2023-12-25 11:42
標題: 在滥用品牌意图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
院的主要理解是,简单的侵犯权利就意味着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先例。 3. 尽管因滥用品牌而造成的利润损失是按照对受害方最有利的标准确定的,但根据艺术。根据第 9,279/96 号法律第 210 条,该法律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必须进行限制性解释,从而使术语“福利”出现在第 9,279/96 号法律第 II 节中。210、带着“利”的想法。 4. 部分已知且在本部分中提供的特别呼吁。 因此,在让步和侵犯工业产权之后,补偿就被认为是应有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巴西立法为专利持有人寻求损害赔偿提供了广泛的支持,如《工业产权法》(第 9,279/1996 号法律)第 44 条所示: 第四十四条 保证专利持有人有权就对其客体的不当利用获得赔偿,包括在申请公开之日至授予专利之日期间发生的利用。 至于赔偿的价值,必须根据第 9,279/1996 号法律第 208 条和第 210 条的规定来确定,最常见的是通过仲裁解决,此时将传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解决所需的文件。

期间. 由法官. 这就是 G 的教导: 根据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单纯的侵权行为需要赔偿损失,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无需证明诉讼过程中的损失。一旦违法行为被查实,该诉讼必须被判定为有效,并责令被告赔偿在执行过程中所确定的任何由此造成的损害和利润损失(《民法典》第 1059 条)。如果没有足够的因素确定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则必须根据《民法典》第 1,553 条通过仲裁确定赔偿金额。 业产权条。) 面 C级联系人列表 对这一现实,巴西立法者在《工业产权法》第210条中规定了三种确定侵犯工业产权案件中利润损失的替代方法。看看: 第 210 条 利润损失将按照对受害方最有利的标准确定,其中包括: I – 如果没有发生违法行为,受害方将获得的利益;或者 II – 侵权行为人获得的利益;或者 III – 侵权行为人应向被侵权权利持有人支付的报酬,以授予其合法使用该资产的许可证。



在第一种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在会计中证明因违法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而直接导致所赚取利润的减少。事实证明,这样的论证在法医学实践中可能变得不可行,正如 Gama 教授已经巧妙地指出的那样: 然而,在损失和损害诉讼中,损失证明值得特别参考。这种证据在侵犯工业产权相关权利的案件中通常很困难,在涉及商标注册侵权时尤其困难,法官不能非常严格地要求它。假冒注册商标罪必然损害权利人的财产,是最危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各国法律均将其列为特定犯罪。然而,常常发现,尽管存在假冒行为,商标持有人的利润并没有减少,保持在同一水平或相同的级数,而且利润增加的情况并不罕见。但不能仅凭这一事实就认为造假行为没有造成损失,因为这些损失并不一定体现在利润的减少或利润稳定在一定水平上。常识表明,如果品牌所有者不遭受造假者的非法竞争,他会获得更大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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